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2〕91号)的相关要求,现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广元市中医医院
二、基本情况
在监督评价工作过程中,发现广元市中医医院采购的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全自动染封一体机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8012021000010)、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801202100107)等项目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逾期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提供准备时间不足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五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八条等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等规定,鉴于该单位主动向本机关说明情况,如实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本机关决定对广元市中医医院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