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古蔺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泸州市古蔺县金兰大道558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古蔺县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中,涉嫌未按照法定方式实施采购。经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2022年6月24日下达古蔺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510万元,我局于2022年7月7日下达到你单位。你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四川君行正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遴选代理合同,采用遴选方式选定供应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0〕11号),该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你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以上事实有《泸县审计局关于古蔺县农业农村局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及审计证据、你单位《古蔺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古蔺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采用遴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古蔺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