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决定 书
当事人: 江西琳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南纬三路以南、环宇高压线以东(清越公司内) 6 幢车间 1 楼
2024年1月8日,你 公司 参与了 南部县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N51132120240000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评审活动,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2 024年 1月 19 日,南部县妇幼保健院收到 你公司出具的《放弃中标资格声明》,你公司在《放弃中标资格声明》中 称“在投标时,忽略了与生产厂家沟通供货时间,在看到中标公示出来后,我司在与生产厂家沟通供货事项时,才得知多关节主被动训练仪智能情景互动康复训练系统的核心部件传感器和阻 力器是外购部件,现处于缺货状
态,又临春节,整套设备要春节后 2 月底或 3 月初才能供货,直接导致不能完成于签定合同后 15 日内供 货”。 2 024年 1 月26日,我局收到南部县妇幼保健院《关于妇幼保健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变更成交供应商的函》。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 询价通知书 、评审报告、成交公告、 《放弃中标资格声明》 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你公司在 中标或者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 二 )项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一、罚款 人民币2685 元( 贰仟陆佰捌拾伍 元正, 按本项目采购金额5‰计算 ) 。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南部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部县财政局
202 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