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蓬财采〔2024〕3号)

蓬溪县 2024-04-12 00:00:00

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川华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投诉处理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蓬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春节慰问物资采购(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09212024000001)中存在如下问题。

1.磋商文件中食用油为预包装食品,磋商文件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供应商具备食品经营许可或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磋商文件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未作相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2.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3点“实施方案”中设置的③车辆及人员配置方案,该评审因素在磋商文件第六章“配送要求”对供应商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属于客观可量化的指标,评审因素应当设置量化指标的等次和对应的不同分值。该评审因素未量化指标的等次和对应的不同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评分明细表第4点“售后服务方案”中设置的③退换货机制,该评审因素在磋商文件第六章“退换货要求”中对供应商作出了两点具体明确的要求,其中第1点已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应当作为评审因素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就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同时,引以为戒,加强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提高专业代理水平,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蓬溪县财政局      

                        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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