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苍溪县 2024-04-16 00:00:00

苍溪县财政局

责令整改通知书

苍溪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本机关在处理关于苍溪县环卫一体化特许运营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N5108242023000205)的举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5.6.2评分标准“评审项”中“项目实施方案”和“服务保障方案”评审因素:“质量控制目标及计划”“质量管控制度”“进度保障措施”“交通护栏清洗管护方案”“公厕保洁维护方案”“园林绿化带保洁维护方案”等未与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3.2.2服务要求中“服务内容及范围、项目服务要求”内容相对应。同时评审因素中存在“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等”未细化、量化和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责成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及时整改,提升政府采购业务水平,公平公正编制采购文件,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苍溪县财政局

                     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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