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822023000325
二、项目名称: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2024年度运维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科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2层2214号
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慧商路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满意代理机构于2023年12月21日就“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2024年度运维服务”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评审专家在磋商过程中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以不合理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代理机构在本项目开标当天电话沟通中所答复的投诉人被废标原因,与其次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公告附件中所列的废标原因完全不一致,且在书面的质疑答复中,对评审专家没有给投诉人磋商报价的机会这一事实避而不谈。代理机构联合评审专家在磋商过程中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以不合理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3.成交公告中显示的中标供应商并没有完全响应本项目实质性条款,应将其判定为没有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4.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上,关于服务方案方面,设置了满分50分的主观评分分值,给磋商小组的评审专家赋予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影响了本项目评审结果的客观性;5.评审专家在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上,关于人员配置方面,以环境相关专业职称证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本项目履约无关的不合理条款来设置排他性门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6.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的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不合规,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7.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中对“设备的易损件和耗材”的清单范围不明确,特别是对“设备的易损件”的定义范畴不明确,没有列出详细的针对本项目硬件设备的易损件和耗材清单以及更换频次,导致政府采购项目在预算和结算上出现审计风险。
经查,代理机构于2023年11月23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获取采购文件时间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1日;于2023年12月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更正公告;于2023年12月8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4、5、6、7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彭州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