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游财投诉处字〔2024〕第3号
一、投诉主体相关基本情况
投 诉 人:瑞晖祥(重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民盛路39号9幢
法定代表人:蔡茂杰 联系电话:19332289283
邮 编:400050
被投诉人1:绵阳市游仙区富乐第二实验小学
地址: 绵阳市游仙区小枧镇三星社区
邮编: 621000 联系人: 康老师
联系电话: 137****8838
被投诉人2:四川勤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市辖区绵阳科创区玉泉南路15号田森奥林春天三期1幢9楼 邮编: 621000
联系人: 陈老师 联系电话: 153****6823
获取文件日期:2024年01月16日
投诉环节: ☑ 采购文件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食堂设备
采购项目编号:N5107042024000003
采购人名称:绵阳市游仙区富乐第二实验小学
代理机构名称:四川勤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文件公告:是/公告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6日止。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1月10日至2024年01月16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
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1月16日10:50:59
投诉人于2024年1月22日就绵阳市游仙区富乐第二实验小学《食堂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2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31日向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提出投诉,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
投诉事项 2: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
财政局监管部门,监督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删除或修改投诉事项1中不合理违规设置的带▲标注部分,无国家标准规范的“技术参数及功能”检测报告。请求2
:
- 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向相关采购当事人发出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相关采购当事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到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
我局通过调阅该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答复材料及相关文档资料,法律审查意见书就相关投诉事项回复如下:
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处理决定
综上,本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