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292023000187
二、项目名称:大邑县城区公共绿地管护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宏成誉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15层1120号
被投诉人:四川辰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5栋1单元7楼7号、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21日就“大邑县城区公共绿地管护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292023000187)(采购包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补正并依法受理投诉事项一、二、四。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辰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的“大邑县城区公共绿地管护服务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评审情况表显示我单位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原因是“评审条款“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通过,专家组长评审意见:未提供”,资格审查小组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投诉事项二: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辰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的“大邑县城区公共绿地管护服务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评审情况表显示我单位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原因是“评审条款"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通过,专家组长评审意见:未提供”,我单位已提交了一份自拟的承诺函,该承诺函载明了我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公示的供应商评审情况表,我单位在资格性审查中未通过,属于资格审查错误,更属于资格审查小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四:1.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辰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审查。
2.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辰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现场监督在进行资格性审查复核时,是否按照规定组织采购组织2名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复核,是否对资格审查错误的单位进行重点复核?我单位质疑采购组织单位的程序合法合规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大邑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