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竹财采[2024]62号)

绵竹市 2024-02-29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竹财采[2024]62号

一、项目编号:N5106832023000182

二、项目名称:学校音体美教学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康尔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4栋2单元12层11号

被投诉人1:四川中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绵竹市紫岩街道南京大道三段60号1栋2层

被投诉人2:四川华亿才荣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路街道麦秀路3号2幢2层207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康尔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中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就绵竹市教育信息与装备中心- 学校音体美教学设备项目(项目编号:N510683202300018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月31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4年1月31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四川华艺才荣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应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2.7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注:从业人员、营业收、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的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新成立的企业可以不填报

采购文件对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年度并无具体要求;采购项目属于哪一年度也无法律依据规定。我局认为本项目为跨年项目,供应商提供2022年或者2023年中小企业数据均为合格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四事实依据。

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是2023年数据;供应商提供投诉中提及的三家生产商出具的加盖鲜章的“证明”证明三家生产厂商2023年中小企业数据真实,属于中小企业。

投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为2022年数据,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2023年“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绵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竹市财政局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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