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采〔2024〕9号
责令整改通知书
南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局于2024年2月7日收到对你中心组织的南江县2024-2025(2年)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投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的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且影响采购结果,现对该项目实施财政监督。
经我局审查,发现南江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南江县2024-2025(2年)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5.6.2.2评分标准中:“商业信誉”中供应商提供在2022年度获得交通部门组织的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证明,限制了供应商的经营年限或排斥了新成立的供应商;“履约能力”中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公车定点维修类似业绩,以特定业绩作为加分项,限制了供应商的经营年限或排斥了新成立的供应商;
二、评分因素未细化
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5.6.2.2评分标准中“材料维修保养方案”、“管理制度”等评分因素未细化。
三、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
如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3.框架协议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02年。”
四、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框架协议征集采购
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的评审方法为质量优先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的评审方法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以上问题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鉴于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且影响采购结果,尚未签订框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终止南江县2024-2025(2年)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5100012023000018)的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重新组织采购。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南江县财政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