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20212023000100
二、项目名称:安岳县民政局2023年幸福安岳迎新春送温暖物资采购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锦熠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祥云路2号附66号
被投诉人:安岳县民政局
地 址:安岳县岳阳镇广场路1号
相关第三方:四川鑫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岳县岳城街道南山社区茶店子街369号11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安岳县民政局2023年幸福安岳迎新春送温暖物资采购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N512021202300010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2月1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24年2月2日收到邮递的投诉书,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将本项目代理机构四川鑫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列为与投诉相关的第三方。
针对投诉事项,本局于2024年2月6日向被投诉人、相关第三方送达了《安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相关第三方按期向我局提交了联合书面答复。本局还通过查看本项目的采购公告信息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认为本项目第五章5.3.2资格审查-特殊资格审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本项目采购的大米和食用油均为预制包装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仅需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等。
诉求:要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设定资格条件后组织采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理如下:
投诉属实,如被投诉人、相关第三方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投诉人、相关第三方的违法行为,本局将另案处理。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岳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