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4352023000106
二、项目名称:甘洛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环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11层1106号
被投诉人1:甘洛县人民医院
地 址: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北街35号
被投诉人2: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甘洛县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8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环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甘洛县人民医院就“甘洛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352023000106)作出的质疑答复,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 2024年2月5日收到补正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
本项目2023年12月20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月12日发布废标公告,2024年2月1日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 2024年2月5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2月7日发布废标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1中部分事实经查证属实,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但因采购人针对投诉所涉项目,已经自行修正,自动终止了第一次采购程序,重新开展了第二次采购活动,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不再存在投诉事项1所陈述的问题。因此,本机关认为虽然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人业已进行的第二次采购活动及其结果,本机关不再要求采购人对第一次采购活动进行修正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鉴于,经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2。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洛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