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铭利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阳区金府路227号金牛环投
被投诉人1:宁南中学
地址:宁南县宁远镇东升路19号
被投诉人2:宁南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南丝路政务中心五幢三楼
相关供应商:成都德胜汇通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铭利恒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就“宁南中学北校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 N5134272023000133)提起质疑,因采购人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导致邮件派送失败, 2024年1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并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
投诉事项2
项目开展情况:
2023年12月14日,宁南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2023年12月20日宁南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2023年12月20日四川铭利恒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质疑;因采购人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导致邮件派送失败,宁南中学未进行质疑答复;2024年1月14日四川铭利恒贸易有限公司提起投诉; 2024年1月17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书》,2024年1月22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暂停采购通知书》;2024年1月26日收到宁南中学《宁南中学关于四川铭利恒贸易有限公司对“宁南中学北校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二次)”投诉书的回复》。
以上事实,有“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通知书》、《宁南中学关于四川铭利恒贸易有限公司对“宁南中学北校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二次)”投诉书的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成立,GB/T 1931-2009、GB/T 1936.1-2009标准已于2022年7月1日废止,根据《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执行己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
投诉事项2不成立,采购人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导致邮件派送失败,宁南中学未进行质疑答复,但投诉人无采购人拒收质疑函的事实依据。
鉴于投诉事项一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之规定,驳回投诉。
宁南县财政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