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宁财办〔2024〕20号)

宁南县 2024-02-23 00:00:00

投诉人:四川铭利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阳区金府路227号金牛环投

被投诉人1:宁南县民政局

地址:宁南县南丝路政务中心41

被投诉人2:宁南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南丝路政务中心五幢三楼

相关供应商:西昌市优农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铭利恒贸易有限公司对宁南县民政局2024110日就“宁南县民政局2023年寒冬送温暖物资采购(二次)”(项目编号:N5134272023000148)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41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117日收到,并于2024118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五章(一)货物清单及参数三、棉被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A070101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属于优先采购产品范围。本项目属于未明确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具体产品,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财库﹝20199号、川财采﹝20229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项目开展情况:

20231227日,宁南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13日宁南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202413日四川铭利恒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质疑;2024110日宁南县民政局进行质疑答复;2024114日四川铭利恒贸易有限公司提起投诉; 2024117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书》,2024122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暂停采购通知书》;2024126日收到被投诉人《宁南县民政局关于四川铭利恒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书面说明》。

    以上事实,有“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通知书》、《宁南县民政局关于四川铭利恒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本项目采购的棉被不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A070101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鉴于投诉事项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宁南县财政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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