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屏财采〔2024〕7号)

屏山县 2024-02-22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宏赉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68号1幢1层

被投诉人1:屏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住所:宜宾市屏山县行政中心4楼

被投诉人2: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宜宾市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9栋(商铺)2层

二、基本情况

四川宏赉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屏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于2024年1月5日就2024年屏山县城春节亮化服务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同日,向被投诉人和项目成交人自贡远东彩灯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10日予以答复,自贡远东彩灯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予以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使用“符合本项目设计要求、与各点位建筑空间相契合、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将灯饰、灯光的艺术性与城市特色融为一体,展现屏山特点特色,符合本项目设计要求、有效措施方案、重点突出可实际执行”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山县财政局

                                                    2024年 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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