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屏财采〔2024〕8号)

屏山县 2024-02-22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宏赉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68号1幢1层

被投诉人1:屏山县中医医院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安顺街2号

被投诉人2: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屏山县分中心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行政中心1号楼1楼

二、基本情况

四川宏赉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屏山县中医医院于2024年1月15日就2023年能力提升改扩建项目(信息化硬件部分)(三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于2024年1月22日向被投诉人、成交供应商宜宾市屏山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成交人分别于2024年1月29日、2024年1月26日予以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将国务院明令取消CAL认证作为实质性要求。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山县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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