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滕逸服饰有限公司因不满意冕宁县妇女联合会家庭建设(表彰洁美家庭、最美家庭、最美母亲)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N5134332023000169)投标文件质疑的回复函,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 2
投诉事项 3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四川滕逸服饰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川路866号B座8层11号
邮 编:610036
联系人:卞理波
联系电话:18108087709
被投诉人1:凉山州鼎能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护城路二段邛海壹号商业12栋2-201号
邮 编:615000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19983812979
查明的事实基本情况
查明的事实:
涉案项目于2023年12月18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12月22日开标;2023年12月25日发布中标公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依法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核查情况如下:
1、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毛毯、烧水壶、洁美家庭门牌、小提包(需印刷“冕宁县妇女联合会”字样)各一件,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毛毯、烧水壶、洁美家庭门牌、小提包均属于常规产品,制造工艺成熟稳定,市场竞争极其充分,且采购文件针对上述产品列出的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显然不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明确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情形,用技术参数完全可以准确的描述采购需求,本就无需提供样品。而且本项目公示时间短,各种样品还需要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印刷,并未预留出足够的样品制作时间,除非是有供应商能够提前将样品准备好。此外,样品的制作也大大拔高了投标成本。本项目样品的设定不得不促使我司怀疑这是提前给某些供应商“铺路”,此举使得其他参与该项目供应商享有公平公正竞争的权利受到侵害。代理机构的答复避重就轻,并未准确解答我公司提出的质疑,还有的问题直接选择视而不见,如:“本项目公示时间短,各种样品还需要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印刷,并未预留出足够的样品制作时间,除非是有供应商能够提前将样品准备好。”此问题代理公司并未作出解答。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经核查本项目采购物品是表彰洁美家庭、最美家庭、最美母亲等活动的奖品,受上级组织安排对活动中表现杰出的如女群众进行表彰,采购任务时效紧,物品受众面大,社会影响巨大,产品质量尤其重要,该批物品均为常规产品,制造工艺成熟稳定,市场竞争极其充分,但是从采购人在市场产品考察调研中发现产品同规格同尺寸价格差异很大,同价不同质的情况严重,仅从文字描述上无法确定该物品的质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管判断,本着尽快采购成功的原则,从源头控制质量,严把质量关,严防供应商以次充好,采购人对主要产品要求提供样晶并以合格样品作为验收标准,此举并未排斥任何潜在供应商;且仅有大礼包中的手提包上需印“冕宁县妇女联合会”字样,并未对所有产品要求。投诉不成立。
2、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四件套、棉被、毛毯、烧水壶、洗衣皂、洗洁精、洗发水、沐浴露、洗碗帕的具有合法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及小凳子的红外(FT-IR)光谱、差示扫描量热(DSC)分析及热重(TG)分析试验报告。足足9份报告,未提供或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这属于恶意拔高投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购文件公示期本就短暂,且以上大部分产品的检验周期甚至要长于公示期,根本未留出足够的出具报告时间,除非有供应商能够提前准备好。另外,提供9份检测报告也大大的增加了本项目的投标成本。采购文件中检验报告相关要求不得不促使我司怀疑这是提前给某些供应商“铺路”,此举使得其他参与该项目供应商享有公平公正竞争的权利受到侵害。代理机构的回复内容纯粹是敷衍了事,本项目从挂网到开标短短三天时间,要准备如此多份的检验报告,只能是提前准备好。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经核查该批物品属于常规产品,制造工艺成熟稳定,市场竞争极其充分,生产厂家均有相关检测报告无需临时送检,并未排斥任何潜在供应商。投诉不成立。
3、本项目商务要求中规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起3日内完成。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项目涉及产品多达22项,产地遍布全国,假设所有产品均为现货,抛开制作工期,只算物流时间也无法实现3日内完成交货,除非是有供应商能提前把大货准备好,否则根本无法完成合同履约。亦或者采购单位的意向供应商中标以后可以不按照此条款执行?代理机构对此质疑事项的答复更是可笑“虽然购品种较多,但都是日常通用产品,且市场供应极其充足广泛,无需定制加工,只要有效组织安排,完全能完成交货。”本项目招标文件明明规定了“门牌” 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定制,“大礼包” 提包上需印制“冕宁县妇女联合会”字样,代理机构却说无需定制加工。还有代理机构所谓的“只要有效组织安排,完全能完成交货”,请问需要如何组织能在3日内完成交货任务?我公司有理由怀疑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串通,早已提前把大货准备好。这属于侵吞国家资产的行为。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经核查本项目采购物品是表彰洁美家庭、最美家庭、最美母亲等活动的奖品,受上级组织安排对活动中表现杰出的如女群众进行表彰,采购任务时效紧,物品受众面大,社会影响巨大,产品质量尤其重要,该批物品均为常规产品,制造工艺成熟稳定,市场竞争极其充分,完全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交货,并未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不成立。
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令)
三、 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 权利告知
若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冕宁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冕宁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