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锦熠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满意冕宁县2023年松材线虫病媒介昆虫防治药品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34332023000204)投标文件质疑的回复函,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四川锦熠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祥云路2号附66号
邮 编:620020
联系人:唐军
联系电话:17715768340
被投诉人1:冕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冕宁县高阳街道办事处长征东路42号
邮 编:615600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34-6723284
被投诉人1:四川景辰飞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东南新区卫星西路(县残联西侧)
邮 编:615600
联系人:凌女士
联系电话:0834-6721288
查明的事实基本情况
查明的事实:
涉案项目于2023年12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12月26日开标;2023年12月26日发布中标公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依法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核查情况如下:
采购文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不足三家。。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非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供应商,不应按照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因此,本项目在评审环节并未出现只有2家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超过3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不成立。
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令)
三、 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 权利告知
若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冕宁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冕宁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