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4〕4号)

仪陇县 2024-02-19 00:00:00

仪财采〔20244

仪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13242023000092

二、项目名称: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四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侯区华川欣荣商贸部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成济路香都大厦B

被投诉人1: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18

被投诉人2: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段

相关供应商: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四、基本情况

武侯区华川欣荣商贸部不服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就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四次)(采购编号:N511324202300009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1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111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予以书面通知补正,2024115日收到补正后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采购需求并不涉及生产环节,因此也不涉及生产设备以及生产线,因此具有2台及以上装订设备或一套全自动骑马联动装订生产线与采购需求无关,要求提供生产设备为投标人自有的佐证材料也与采购需求无关,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因此此项要求偏向于生产厂家类供应商,排斥了经销商类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二:采购需求并不涉及生产环节,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中关于“印刷服务方案”的评审项中的评审因素都是涉及生产环节,因此此评审项与采购需求无关,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此项要求偏向于生产厂家类供应商,排斥了经销商类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五、处理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仪陇县财政局

                      20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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