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财采〔2024〕5号
仪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13242023000092
二、项目名称: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四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帆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天斑路爱文商务楼
被投诉人1: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18号
被投诉人2: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段
相关供应商: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四、基本情况
四川帆馨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就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四次)(采购编号:N511324202300009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予以书面通知补正,2024年1月17日收到补正后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5.6.2评分标准-品质保障及综合实力-“1.投标人具有2台及以上装订设备或一套全自动骑马联动装订生产线的得2分”的设置具有倾向性,倾向于印刷生产厂家类投标人,排斥了代理商、经销商等贸易类型的投标人,此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中关于“卫生安全产品认证”和“1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要求限制了认证范围关键字,而认证范围的名称是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描述的,上述两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中关于“印刷服务方案”的相关要求具有倾向性,倾向于印刷生产厂家类投标人,因为只有生产厂家才能很好的写出针对生产环节的相关方案(包括①原材料和成品质量控制措施②样本和封面设计送审③印刷服务人员和设备配置④工艺及质检流程⑤成品包装及堆放要求⑥印刷服务进度安排进度保障及赶印措施),排斥了代理商、经销商等贸易类型的投标人,而本项目采购需求并非只针对生产厂家,贸易型的企业也是可以参与的,此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处理结果
经调查,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仪陇县财政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