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乐山美年大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奇。
委托代理人:廖宾 。
被投诉人: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乐山市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6幢智创SOHO A座5楼。
法定代表人:兰晓娟。
委托代理人:方莹莹。
被投诉人: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晓。
委托代理人:章乐平。
投诉人乐山美年大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12月18日就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购买2023年度健康体检服务采购项目(四次,项目编号:N511101202300021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12月27日,本机关向投诉人美年大健康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12月2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美年大健康提交的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12月29日,本机关分别向市交警支队、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关于CT设备性能的要求设置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乐山美年大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