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市财政采〔2024〕5号)

乐山市市本级 2024-02-18 00:00:00

乐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羽医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星商界1栋3层3单位。

法定代表人:余俊龙。

委托代理人:刘冬旭。

被投诉人:四川嘉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625号1幢12楼3号。

法定代表人:刘玥。

委托代理人:刘春弟。

被投诉人:乐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白塔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国军。

委托代理人:何晓旭。

相关供应商:四川紫蜂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单元16层1606号、1607号、1608号。

法定代表人:卢嘉阳。

委托代理人:欧阳游莹。

投诉人四川羽医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嘉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就乐山市人民医院西门子超声维保服务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3000264,包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12月21日,本机关分别向乐山市人民医院、嘉投招标、四川紫蜂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向市人民医院、嘉投招标出具《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投诉事项:紫蜂鸟医疗涉嫌存在虚假响应。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四川羽医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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