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市财政采〔2024〕7号)

乐山市市本级 2024-02-18 00:00:00

        乐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雨锦雨成科技有限公司,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一段明发财富中心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循。

被投诉人: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凌云路2435号。

法定代表人:舒东平。

委托代理人:张林。

被投诉人:四川乐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350号23楼1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

委托代理人:龚学。

重庆雨锦雨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乐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凌云山片区环卫园林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300035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1月22日,本机关分别向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乐邦工程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投诉事项:

1.未明确履约验收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2.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量化,适用区间分,且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重庆雨锦雨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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