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希云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东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荣。
被投诉人:乐山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辉。
委托代理人:沙建伟。
被投诉人: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5楼9号。
法定代表人:彭银全。
委托代理人:王丹。
投诉人四川希云图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就乐山市2023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300033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1月11日,本机关分别向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宏正招标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投诉事项: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四川希云图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