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882023000333
二、项目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2023-2025年未建设用地市场化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灵慧通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自贡市大安区仁和路仁和半岛馨苑3号门菜鸟驿站
被投诉人1: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
地址: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699号
被投诉人2:四川正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北区N5门14楼(电梯按键N9)9-1-140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2023-2025年未建设用地市场化管理服务”(项目编号:N5101882023000333,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为:1、被投诉人使用抽象模糊描述作为评审因素,磋商文件没有规定此类描述的具体评判依据;2、磋商文件未对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
经查2023年11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3年12月1日,投诉人获取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未递交响应文件参与本项目的评审活动。2023年12月8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本项目的评审活动,共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响应)文件。2023年12月11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四川泉岭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中,采购人已于2023年12月18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人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时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