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住所:成都市温江区花都大道七彩花都
被投诉人1
地址:泸桥镇成武路151号
被投诉人2: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1区19楼 9-1-1919
相关供应商: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虎踞路58号9-3、9-4
投诉人杨东就智能影像诊断平台项目(项目编号:N5133222023000144),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人寄送的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向投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
2024年1月12日,本机关向泸定县人民医院、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润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泸定县人民医院《关于“智能影像诊断平台项目”的书面说明函》;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收到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智能影像诊断平台项目”的书面说明函》,收到国药控股国润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答复说明函》。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称:
经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25日,泸定县人民医院、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泸定县人民医院智能影像诊断平台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2023年12月19日,泸定县人民医院、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案涉项目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国药控股国润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
另查明:
根据案涉项目《供应商投标信息打印表》,杨东并未获取案涉项目招标文件。
以上事宜,有涉案项目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杨东《投诉书》,本机关《补正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泸定县人民医院《关于“智能影像诊断平台项目”的书面说明函》,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智能影像诊断平台项目”的书面说明函》《供应商投标信息打印表》,国药控股国润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答复说明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第二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案涉项目中,投诉人未获取项目招标文件,并非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泸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定县财政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