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南财投处〔202 4 〕 2 号 )
一、项目编号: N5113012023000390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南充龙门中学教学用房外墙排危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A2幢1层27号
被投诉人1: 四川省南充龙门中学(及其相关谈判小组成员)
地址: 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龙门寺1号
被投诉人2: 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号
四、基 本情况
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12月20日就四川省南充龙门中学教学用房外墙排危工程(项目编号:N511301202300039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现场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向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机关再次现场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采购类工程,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我公司答复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六十条的要求进行回复,并注明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为专业知识不够具备?还是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敷衍了事?
投诉事项2:质疑函回复:“经本项目原谈判小组复核后称:谈判小组成员在参考类似工程价格评审办法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第二轮(含开标前报价在内合计三轮报价)报价前,拟定了全体成员签字的《谈判小组报价会商决议》。其具体:“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中最高报价的9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90%......。”此项“会商决议”是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5.3.7及《采购人澄清回复》的授权拟定的,程序合法。谈判文件5.3.7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响应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内容,明确了供应商的报价只能跟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相比较,与“预算价”“最高限价”等无关。《谈判小组报价会商决议》严格执行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及《采购人澄清回复》的内容,没有对前述内容进行扩大,内容合理。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没有出现畸高、畸低的异常情况,既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没有供应商明显低价中标的可能或高价结算的风险,这正是评审专家专业认知和行业经验的体现以及评审专家的作用,也体现政府采购政策中“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条款精神,成交评审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上所述,我公司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法律制度及竞争性谈判文件5.3.4谈判第三点: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七章规定的可实质性变动内容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第四点: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拟定的《谈判小组报价会商决议》,是否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若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有三点不符合规定:一、未向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布,二、其内容为谈判小组主观意识,并非客观意识,且扩大其自由裁量权(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中最高报价的9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90%……),如何界定取值?三、成交结果评审报告中为何不公示?若不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是否与可以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七章规定的可实质性变动内容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相互矛盾,《谈判小组报价会商决议》意义何在?预算价与最高限价是否与本项目 无 关,而取决于有效供应商最高报价。
投诉事项3:谈判小组全体成员拟定的《谈判小组报价会商决议》,由谁牵头?采购人代表还是谈判小组组长?所拟定《谈判小组报价会商决议》是否递交采购人及采购中心?并由采购人及采购中心已书面的形式报告同级主管部门?通过质疑答复得知,谈判小组是参考类似工程价格评审办法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我公司查阅四川省南充市采购类工程项目,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均为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取值,何来有效供应商中最高报价的90%之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
南充市 财政局
20 2 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