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乐山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二、项目编号:N5111042023000027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光路工农四村52号503座
被投诉人1:乐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住所地:乐山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
被投诉人2: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金牛高新技术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36号3层30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2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对乐山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104202300002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事项一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二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采购设定的实质性要求违法,侵犯了作为供应商的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二:评标小组未能履行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之职责,拒不停止评审。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