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三江校区(高中部)理化生通用史地实验设备器材(三次)”(编号:N5115012023000289)实施财政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涉案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整改,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宜宾市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三江校区(高中部)理化生通用史地实验设备器材(三次)”(编号:N5115012023000289)实施财政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涉案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整改,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宜宾市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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