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 1 :
地 址 :
被投诉人 2 :
地 址 :
四川御科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就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理市迎宾大道路灯改造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16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邮寄),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收到,经本机关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通知其补正。四川御科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补正(邮寄),本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该投诉书内容符合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4年1月25日,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向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答复。
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本次采购核心产品 吉祥宝塔灯 为四川艺满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本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条件,应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详见质疑文件)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仅仅将“吉祥宝塔灯”5个字换成“景观路灯”,路灯造型一点未变,完全是换汤不换药。这好比杀人犯换了个名字就无罪了?这不是赤裸裸的藐视国家法律么?
投诉事项2:我公司针对光源提出3点质疑,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只修改了1点,另外2点未做更改。
“安全型式试验”表述不具体,“IEC/TR62778-2014光生物安全及蓝光危害评估试验”标准已过期,我公司均已举证证明这两点存在问题,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仍不修改?代理公司既然已回复质疑事项全部成立,偏要有错不改?
投诉事项3:我公司认为本项目不需要提供样品,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将整灯换成顶部造型部分,但仍然是一个30m³的物品,抛开经济价值不谈,就这体积,给潜在投标人增加多少成本?况且要求提供的产品是个别公司的专利产品,潜在投标人根本无法提供。
投诉请求:请求贵单位立即终止本项目。
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称:
投诉答复1:
关于吉祥宝塔灯投诉事项,我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第二次(更正公告附后),更正公告中已删除相关参考图片。
投诉答复2:
关于投诉事项2中:
①防护等级IP67;(提供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CQC认证试验报告)我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中已修改(详见更正公告附后);
②模组通过安全型式试验合格报告;我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第二次中已明确(详见更正公告附后),更正公告中已明确为:①模组通过符合GB 19510.1-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③“IEC/TR62778-2014光生物安全及蓝光危害评估试验”标准已过期问题,经查阅IEC/TR62778-2014此标准于2023年5月26日撤销,但通过此标准的认证仍然有效,证书的转换时间最迟为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1日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的CQC将予以撤销。我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第二次中已说明(详见更正公告附后),
依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照明产品蓝光危害等级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通知》
官方网站:https://www.cqc.com.cn/www/chinese/c/2023-07-21/560487.shtml
投诉答复3:
关于提供样品事项,我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本次项目采购要求提供样品目的是通过样品的质量,包括制作的工艺、弧度、转弯半径、材料选择等综合评判选择更优的产品。本招标文件只说了灯具的大体尺寸,至于详细的生产尺寸如:灯具的弧度、转弯半径、散热器、材料的厚度等,还需各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深化设计制作产品。为保证项目质量我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
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12日,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理市迎宾大道路灯改造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162)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3年12月27日,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2024年1月10日,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第二次),2024年1月30日,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3年12月19日,投诉人向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12月27日,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投诉人于2024年1月2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2024年1月10日补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2.涉案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
3.四川御科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书》;
4.本机关发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其答复;
5.涉案项目公开招标更正公告(第一次)和更正公告(第二次)。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在2024年1月10日的更正公告(第二次)中,已删除路灯相关参考图片,景观路灯造型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针对投诉事项2:2024年1月10日的更正公告(第二次)中,“安全型式试验”已明确为:①模组通过符合GB 19510.1-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IEC/TR62778-2014光生物安全及蓝光危害评估试验”标准已在2024年1月10日的更正公告(第二次)中进行更正。
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该项目景观路灯造型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对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故该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综上,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会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理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