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郫财罚〔2024〕1号)

郫都区 2024-02-04 00:00:00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址:成都市郫都区望丛中路998

本机关在依法对“郫都区2023年全民健身器材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172023000265)(下称:该项目)的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该项目中存在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错误的情形,属于未按法定方式实施采购。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郫财采202325号)、磋商文件、采购公告、质疑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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