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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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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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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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4日就“成都市郫都区2023年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0117202300038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经过初步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向投诉人发出限期补正材料告知书并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经补正后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依法查阅了本项目磋商文件、成交公告、质疑材料等相关资料,依法要求被投诉人成都市郫都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成都市郫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供应商四川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依法要求被投诉人、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