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仁财采﹝2024﹞19号)

仁寿县 2024-01-3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江苏天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被仁寿汇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对 “德培初中、文缜初中、长平初、文同小学教学仪器(三次)”(采购项目编号: N5114212023000223)作出质疑答复,于20241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119日收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投诉函缺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119日向你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在投诉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你公司公章”进行补正。

2024122日,本机关收到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函》和《说明函》,《说明函》中载明:“对于贵局要求我公司提供补正的投诉事项,我公司以上投诉函中已写明具体投诉事项为仁寿汇鑫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政府采购法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我公司提交的质疑,授权代表也逐份签字,请贵局认真核实。” 经审查,你公司补正后的《投诉函》中仍缺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项“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公司提起的投诉。

仁寿县财政局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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