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32112023000526
二、项目名称:阿坝州政协“智慧政协”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翔誉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2000号
被投诉人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团结街177号
被投诉人2:四川诚益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三路2号3栋8层6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3年12月5日,四川诚益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阿坝州政协“智慧政协”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112023000526)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023年12月19日,四川诚益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磋商、评审。2023年12月19日四川诚益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成交公告,公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阿坝分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1: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依法告知受理投诉的财政部门。竞争性磋商文件仅规定“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具体信息不详。
投诉事项2: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的“2、平台建设要求”中没有规定“技术指标和配置”内容,但是在“5.4 评审办法及标准”的“评审项”中却规定了“技术要求”的评分标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哪些项是“技术要求”并不明确,也即是哪些项作为评审因素的范围不清楚,特别是哪些属于非“▲”条款(100条)是不明确的,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将没有的评审标准作为评审依据。
投诉事项3: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4页的内容模糊不清,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竞争性磋商文件“5.4.2 评分标准”中,评审标准是可变动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投诉事项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在“5.4.2 评分标准”中,规定进行系统演示,其规定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矛盾的规定无法执行,磋商小组无法评审。
投诉事项6: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在“5.4.2 评分标准”中,规定进行系统演示,其评审标准规定不仅没有细化量化,且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演示情况进行提问,供应商进行演示应答”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涉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7: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在“5.4.2 评分标准”中,规定“供应商提供2020年01月01日(含)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每具有一个类似本项目履约经验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限定特定行业业绩,对供应商实现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8: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在“5.4.2 评分标准”中,规定的主观分涉及的“总体设计方案”“详细设计方案”“数据迁移方案”“数据迁移方案”“数据迁移方案”等评分标准不仅分值占比过高,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没有细化量化,赋予磋商小组过大自由裁量权,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9: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在“5.4.2 评分标准”中,将“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也作为评审标准,但是相关产品满足节能等要求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本身就是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要求,不满足就要一票否决,但是磋商文件中也将其作为一个评分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10: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更正内容称“第三章3.2.2服务要求2、平台建设第21条无纸化办公系统(安全组件设备)(强制节能产品)中增加14.需配置物联网卡,每月流量≥1GB”,但是在竞争性磋商文件“5.4.2 评分标准”中,“技术要求中具体功能要求带▲条款(共20项)技术参数为重要条款;每有一项▲重要条款负偏离扣1分数,扣完为止。具体功能要求每有一项非▲条款(100条)不满足的扣0.1分,扣完为止。注:本项所述的条款数量按以下原则计算:1.无子项的条款:以每项条款为1项进行计算;2.有子项的条款:以最末级的子项为1项进行计算。”实际上是,因为在3.2.2服务要求中新增了第14项内容,也就是非“▲”条款不是100条,而是101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9属于无效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0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阿坝州财政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