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特巡警大队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5012023000377)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越达富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5栋6层629号
被投诉人1: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14号新世纪百货写字楼19-9
被投诉人2: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长江路 155号
三、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9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投诉人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逾期未作出质疑答复,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投诉书。2023年11月7日,本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宜财采〔2023〕235号),要求补正申请资料。2023年11月11日,本机关收到补正资料并依法受理。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采购产品名称“搜爆服”要求的执行标准:GA950-2011《防弹材料及产品V50试验方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废止。采购文件不能以废止的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二:采购产品名称“搜爆服”要求 12、▲该产品制造商通过ISO9001、ISO14001、ISO45001,提供复印件。此项要求具有排他性。
另查明,代理机构于2023年10月19日向投诉人寄出质疑答复,因投诉人拒收,快件退回处理。案涉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投诉答复和相关材料,以及邮单、送达回证等资料在案佐证。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