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编号:N511501202300036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越达富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5栋6层629号
被投诉人1: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华富戎州兴城3栋2层13号
被投诉人2: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利民路17号
三、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9月18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投诉人不服代理机构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0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并依法受理。本项目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 采购标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要求提供制造厂家出具的技术白皮书,且为实质性要求,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
投诉事项二:采购代理机构挂网的采购文件未明确供应商投诉的受理单位地址,公示的地址错误,为采购人地址。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投诉答复和相关材料,以及送达回证等资料在案佐证。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一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二应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一)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驳回投诉人的第二项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