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宜财采〔2023〕251号)

宜宾市市本级 2024-01-2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编号:N511501202300036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越达富元科技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56629

被投诉人1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华富戎州兴城3213

被投诉人2: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利民路17

三、案件基本情况:2023918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投诉人不服代理机构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于202310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1012日收到并依法受理。本项目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 采购标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要求提供制造厂家出具的技术白皮书,且为实质性要求,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

投诉事项二:采购代理机构挂网的采购文件未明确供应商投诉的受理单位地址,公示的地址错误,为采购人地址。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投诉答复和相关材料,以及送达回证等资料在案佐证。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一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二应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一)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驳回投诉人的第二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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