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122023000359
二、项目名称:2023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川之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综合楼4楼23号
被投诉人:四川煜安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东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写字楼11层11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鑫伯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龙都新苑三期14-24、14-2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川之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四川煜安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就“2023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0112202300035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一、被质疑人篡改我公司的“质疑事项3”,并对被质疑问题答非所问。二、被质疑人虚假响应了本次招标参数“第11条成像时间:≤4秒”。
经查,本项目2023年10月13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2023年11月7日进行了开标,并于当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