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财采投〔202 4 〕 6 号
阆 中 市 财 政 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四川帆罄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天斑路爱文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肖远军 联系电话: 18302894617
被投诉人1: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巴都大道 81 号
邮编:637400 联系人:侯老师 联系电话:13990875990
被投诉人2:阆中市祥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阆中市巴都大道 196 号金碧天下4栋3单元16楼3号
邮编:637400 联系人:屈老师 联系电话:0817-6265821
四川帆罄科技有限公司不服 你单位(公司) 就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 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3812023000117) 作出的质疑答复 ,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 2024 年 1 月 4 日依法予以受理 ,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 森林督查暨图斑监测年度更新以三调林草湿融合数据库为基础,运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判读勾绘地类和林相变化图斑,采用档案核实或现地核实方法,调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开垦林地,以及造林更新、林木采伐等经营活动引起的地类、林分及其管理属性变化情况,全面掌握林草湿资源变化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天然林变化等情况,重点查清林地范围内出现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伐区及新增林地和森林情况 ”;
图斑监测主要是掌握 林草湿资源变化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天然林变化等情况 , 包括“ 使用林地、开垦林地 、 造林更新、林木采伐 、 建设用地、土地开发 、 伐区 、 新增林地和森林 ”,因此“供应商有林业调查林地图斑监测”与松材线虫或者疫情普查没有关系,因此此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无关;
质疑答复说“该项仅为评分项,未提供不加分,经审查发现成交供应商也未提供该项,未得该项分”,就说此评审因素不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但是有了此评审因素的存在,因为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首先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就足以终止此次采购活动,因为采购活动要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进行;
再者因为有了此评审因素的存在,有了5分的差距,使得潜在的供应商不敢来参与投标,因此限制了潜在的供应商,如果没有此评审因素,如果有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那么很有可能会改变中标结果,因此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财政局相关领导终止此次采购活动,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我所投诉事项做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招标 。




http://www.hnhs.gov.cn/23247/23282/23715/content_1645055.html
以上以益阳市赫山区林业局关于印发《赫山区2022年森林督查暨图斑监测年度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作为参考。以上案例说明了图斑监测的内容。
事实依据: 磋商 文件 第五章 评审方法--3.综合评分--3.3 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5%--“供应商有林业调查林地图斑监测的得 5 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 条 :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答复: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我方于 2023年12月28日质疑答复函回复质疑不成立,原因如下:
一:投诉供应商声称林地图斑监测与本项目的松材线虫或者疫情普查没有关系,其提供的材料仅为图斑监测的说明及益阳市赫山区的工作方案通知,其材料不能佐证其言论,本采购项目的服务要求包括疫情普查,疫情普查采取的方式就含有日常监测。日常监测的方法分为地面巡查、航天航空遥感调查、无人机监测。林业监测图斑技术是通过遥感图像获取森林中的各种信息,再将其进行加工处理,生成具有代表性的地图和数据,具有林业调查林地图斑监测经验能直接操作相关系统,更快了解当地林地情况,以更好地实现对森林资源的监测和管理。并非投诉供应商所说的具有林业调查林地图斑监测经验与松材线虫病防治服务没有关系。
其二:该项评分仅为评分项,未提供仅不加分,经我们审查发现成交供应商也未提供该项,未得该项分。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三:投诉供应商2023年12月13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获取了项目的采购文件,我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开标日期为2023年12月20日)收到质疑函(12月20日寄出),投诉供应商对该项评分有异议,却从未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求证咨询关于此评审项内容,而是在开标完成后,提出质疑投诉,并在成交供应商也没有该项评分但成交的情况下,仍推测该项使得潜在的供应商不敢来参与投标。我方不认可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的所有妄加推测,我方认为投诉供应商未了解限制供应商的含义,其次我们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面向大众,成交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获取的采购文件均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下载的,成交供应商也未提供该项,未得该项分,何来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最后:该项目为竞争性磋商,而供应商提供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适用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与该项目不相适应。
故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
事实依据:




(以上内容为投诉人 及被投诉人 原文)
本机关认为:
在采购文件第七章项目需求及其他要求中明确提出了本次采购项目包含的有疫情普查,既然要 疫情 普查,那就要对普查对象的资源现状和空间分布等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故反推,对自己的监管属地面积大小都不了解如何快速准确的进行疫情普查,你公司的投诉书中对图斑监测中也提到了该功能反映的是资源现状、空间分布、地类面积、森林覆盖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等指标。
因此,该项投诉 不 成立。
以上事实, 有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 在案佐证。
本案中,投诉人 提供的所谓的事实依据只有采购文件中的表述, 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 ,并未充分证明图斑监测与本次采购没有关联 ,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 二 )项 , 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财政局
202 4 年 1 月 2 6 日
阆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 4 年 1 月 2 6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