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 1 :
地 址 :
凉山州和谐天使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就会理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编外人员实行劳务派遣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13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本机关审查,该投诉书内容符合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12月1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答复;2023年12月28日,本机关收到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2023年12月29日,本机关收到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2024年1月2日,本机关向四川胜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2024年1月4日,本机关收到回复。
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四川胜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存在采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投诉请求:请财政部门对四川胜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是否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进行核查,并依法做出处罚。
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称:
1、质疑阶段处理情况如下:
1.1我公司于11月15日收到质疑函后,立即查阅了被质疑公司的响应文件,并于11月16日向被质疑公司发出质疑调查函,请被质疑公司对被质疑内容提供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鲜章,并于11月24日12点(质疑答复要求7个工作日内)前提供证明材料。
1.2在2023年11月24日12点前,我公司仅收到四川胜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材料及原件。
1.3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和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在11月24日12点前提供任何有关质疑事项的证明材料。
1.4综合调查情况,我公司于11月24日下午向质疑人凉山州和谐天使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做出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基于客观材料的客观陈述。
1.5质疑阶段处理材料请见附件内容。
2、质疑答复里所称截止时间为质疑调查函内的答复时间2023年11月24日中午12点。
3、因排序第一的四川胜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过程中提供了书面材料和原件。我公司认为资料真实有效。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提供材料,因此质疑内容部分成立。
4、因被质疑事项属于本项目的资格条件,且可能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条例,向采购人及监督部门会理市财政局提交调查报告。因此在彝族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23年11月27日向采监部门电话汇报该情况,由采监部门酌情处理。
5、本项目排序情况为:第一名为:四川胜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名:西昌市鑫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名:凉山州和谐天使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第四名: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名: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根据该排序情况,不影响采购结果。
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情况说明》 称:
我公司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 《情况说明》 称:
我公司自检自查认为该公司质疑情况属实。
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30日,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会理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会理市妇幼保健院、会理市妇女儿童医院)《编外人员实行劳务派遣项目》(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133)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023年11月13日,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共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11月15日,投诉人向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11月24日,四川全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8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2.涉案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公告;
3.凉山州和谐天使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书》;
4.本机关发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其答复;
5.本机关发出的《调查取证通知书》及其答复;
6.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经对四川胜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原件进行复核,该公司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根据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凉山州阳牧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凉山正迈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另案处理。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会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理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