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 1 :
地 址 : 被投诉人 2 :
地 址 :
成都嘉堂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会理市应急管理局和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就《洪涝灾害救灾救援设备装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14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邮寄),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经本机关审查,该投诉书内容符合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向会理市应急管理局和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12月15日,本机关收到会理市应急管理局投诉答复;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收到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答复。
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采用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与采购需求、采购标的货物类型、项目特点、法定适用情形不相适应。
事实依据: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之规定:1.本项目采购标的内容所属类别为货物。故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情形;2.本项目涉及的全部采购标的物均为市场上供给充足和竞争充分且常规的工业产品,同时技术要求中已列明详细参数、规格、数量、工艺和具体要求。故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3.本项目涉及的全部采购标的物不属于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的情形且有具体的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故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情形;4.本项目采购标的内容所属类别为货物,不是科研或成果转化项目。故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情形;5.本项目采购标的内容所属类别为货物。故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情形。
投诉请求:恳请会理市财政局责令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会理市应急管理局答复称:
(一)货物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暂行办法》中对符合竞争性磋商情形的描述文字包括规格、数量等词语。规格的词典释义指,一般产品的物理形状,即体积、大小、型号。而数量的词典释义为,现实生活中事物量的抽象,即指事物的多少。通过词语的释义,规格、数量均为货物单位的描述,因此竞争性磋商方式完全适合货物类采购。同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货物项目的评分办法以及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从而确定了货物项目可选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并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较为复杂或特殊的货物也适合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二)款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内容描述相一致。通过对适合竞争性谈判方式情形项目与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方式情形项目进行对比,得出结论,即较为复杂或特殊的货物类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同样也适合竞争性磋商方式。
(三)本项目属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货物类型
1.技术复杂。①本项目属于救灾救援物资采购,其多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规范,如招标文件提到的:符合XF494-200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标准要求、符合XF1273-2015《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消防员护目镜》标准要求、符合XF633-2006《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标准要求、灯具类需提供防爆合格证,等等,因此这些产品不是质疑人所提到的“常规工业产品”“普通的产品”,而是属于采购法律规定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产品。同时,本次采购的救援装备,很多产品是套装,比如水域救援单兵套装、防汛组合工具包(详见招标文件),这些组合可以有多种方式,其包含的系列产品也复杂多样,采购人和采购文件无法完整地进行描述和要求,采购人希望在文件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磋商的方式,获得更丰富的内容,而这是竞争性谈判所不能满足的。此处情形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二)款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要求”的描述。
②本次采购的货物,如安全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消防用防坠落装备》XF 494—2004标准,其技术参数中破断强度、延伸率有一个区间值;如救援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XF633—2006标准,其靴头性能、防滑性能、电绝缘性能均存在一个区间值,这些参数并不具有唯一的标准值,评审小组需对供应商的技术条款响应情况进行核实考评,择优选取。故更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方式。
2.性质特殊。为了更好地选择优质救灾物资,保障救灾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所采购物资的后续维护保养(因此需要对投标人的供货能力、服务方案、售后方案进行评价,对供应商的商务要求响应情况进行核查评价),这样有利于选择更优质的产品更优质的服务。救灾救援对所使用的产品质量要求高服务要求高,故而本项目产品具有采购法设定的特殊性的情形。
(四)本项目是在四川省采购一体化平台申报,采购方式是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并无违法违规情形。经查,我单位工作人员在推送一体化平台等工作过程中,程序合规,手续齐全,并无不当,也无违规。
(五)根据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标准2020版本,公开招标的标准是400万及以上,本项目采购预算是131.06万元,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故采用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六)本次招标实行网络化免费报名,且投诉供应商并未实际参与项目的投标开标,因此未对投诉供应商的利益产生实际损害。
(七)据多地招投标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各供应商反馈,近期恶意投诉事件频发高发,甚至有的以此谋求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严重干扰了各地正常的采购秩序,严重影响了各地良好的营商环境。恳请财政局予以高度重视,严打一些恶意投诉事件,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法律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第一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第一章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章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4.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中第二条第(四)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全省各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其中,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12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提高到400万。
综上,我单位认为投诉方投诉事项“本项目所采用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与采购需求、采购标的物类型、项目特点、法定适用情形不相适应”不成立,投诉请求应不予支持,并请主管部门对存在恶意投诉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答复 称:
1、货物、工程和服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2、本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现行2020年版标准为400万元,本项目预算为131.06万元),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且通过批准,可按改方式进行采购。
3、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规定,满足其规定的五种情况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但并不排除不满足该五种情况时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4、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亦适合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并非仅适用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5、除通用设备外,都可以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产品。本次采购的救援装备,我公司通过向采购人了解得知,很多产品是套装,比如水域救援单兵套装、防汛组合工具包(详见采购文件),这些组合可以有多种方式,其包含的系列产品也复杂多样,采购人和采购文件无法完整地进行描述和要求,本次采购项目中的一些标的物属于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规定规定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产品,采购产品的质量关乎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产品存储时间不确定但不能影响质量,对产品技术参数、质量保证、供货进度保障、售后等要求较高,需对供应商响应情况进行比对评价,采购人有权利通过面向社会优中择优来选定供应商。
6、成都嘉堂顺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描述“我公司多方核实,在采购人推送项目“预算一体化”平台时,“预算采购方式”有且仅有2种 (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显然本项目的“预算采购方式”为非公开招标 (含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故采购人、代理机构怀着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编制采购需求及推送项目“采购一体化”平台时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本项目采购活动。”,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一体化平台”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申报预算,通过逐级审批并开展采购活动。并非成都嘉堂顺科技有限公司描述的“违法”。
会理市应急管理局 《情况说明》 称:
2023年 11月2日,我局对该项目进行意向公开挂网;项目名称 :会理市应急管理局洪涝灾害救灾救援设备装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N513402202300014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总金额(元) :1,310,600.00 大写(人民币), 壹佰叁拾壹万零陆佰元整。
2023年11月17日,由于年底时间紧任务重,该项目资金又为存量资金,需尽快完成采购并支付,特向财政局申请终止该意向进入下一采购环节。11月18日,我局委托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采购文件进行挂网公告,挂网后由于调整《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递交及开启时间,于11月19日上传更正公告,更正后开标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 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2023年11月29日在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开展了竞争性磋商,参与磋商的专家:张*、王*、刘*(采购人代表);最终以127,80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捌仟元整的价格确定四川恒裕佳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23年12月1日由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于2023年12月06日与四川恒裕佳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2023年12月18日组织专家对货物进行验收。
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18日,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会理市应急管理局《洪涝灾害救灾救援设备装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149)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023年11月19日,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12月1日,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共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11月20日,投诉人向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11月28日,会理市应急管理局和四川国锦鸿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质疑回复。投诉人于2023年12月4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2.涉案项目更正公告;
3.涉案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公告;
4.成都嘉堂顺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
5.本机关发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其答复;
6.会理市应急管理局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经复核,该项目洪涝灾害救灾救援设备装备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之情形,故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会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理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