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乐财采投处〔2024〕9号)

乐至县 2024-01-24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乐财采投处20249

一、项目编号:N5120222023000134

二、项目名称:2024年送温暖活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被投诉人1:乐至县惠民帮扶中心

 址:乐至县新南路212

被投诉人2:四川阳光佳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71单元16

四、基本情况

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四川阳光佳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2024年送温暖活动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20222023000134)”作出的质疑回复,于20241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116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4117日向代理机构、采购人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收到了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凭书面方式和图片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情况下,要求提供样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违法违观要求提供样品,但又没有给供应商准备样品的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阳光佳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次发布项目变更公告,却都没有书面通知我司,致使我司并不知晓延迟开标的事情,没有参与开标。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违反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请求:

请求乐至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此次出现凭书面方式和图片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情况下,要求提供样品,以及没有给予供应商准备样品的必要时间,和发布变更公告没有书面通知各参与报名的潜在的投标供应商,影响了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改正后,再进行新的询价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乐至县财政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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