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邻水县御临镇人民政府
地 址:邻水县御临镇街道
二、基本情况
经查,2019年采购电脑涉及金额1.95万元,2019年、2020年自行确定场镇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涉及金额76万元,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本局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处罚。
邻水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