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邻水县乡村振兴局
地 址: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北段257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2021年实施的邻水县精准扶贫档案整理及数字化服务项目,涉及金额30万元,未按照规定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本局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处罚。
邻水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