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阳县 2024-01-2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4302023000090

二、项目名称:‘树新风促振兴’暨妇女儿童关爱提升三年行动物资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四川腾信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凉山州西昌市长安东路53号邮政大院

被投诉人1:

四川裕通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文汇南路297号3楼

被投诉人2:

金阳县妇女联合会

地址:凉山州金阳县天地坝镇西街42号

被投诉人3:

西昌市众芯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西昌市东城街道建昌东路团结安置新村22栋153-135号

四、基本情況

四川腾信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裕通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就“‘树新风促振兴’暨妇女儿童关爱提升三年行动物资采购”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302023000090)作出的质疑答复,2023127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12月14日向投诉人发补正通知书,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补正资料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8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中标结果中,中标供应商西昌市众芯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

开标现场唱标时,各投标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的报价均得到每位投标人认可并签字确认(现场视屏监控证明),西昌市众芯商贸有限公司报价:135.18567万元,而在成为第一成交供应商时,将报价提升至168.9820万元,《开标一览表里》大写小写全部吻合,《开标一览表》里的金额可以不作为最终标价吗?怎么在成交时数额蹭蹭往上冒呢?美其名曰修正,那么是在什么时候修正的?其他供应商在场吗?知晓吗???(一下就增加337963.3元,以少报多,从而达到中标公司西昌市众芯商贸有限公司利益最大化,此举侵害的是国家财政资金,侵吞的是纳税人的钱,附截图证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在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将被视为投标文件有效的报价内容。评审专家组随意修正篡改报价,此做法严重违规且违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条例。

投诉事项3:

评审专家小组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存在打人情分感情分的情况。

投诉事项4:

我司于2023年12月4日接到四川裕通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结果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我司完全不认可四川裕通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

2023年9月27日,四川裕通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金阳县妇女联合会‘树新风促振兴’暨妇女儿童关爱提升三年行动物资采购”(项目编号:N5134302023000090)招标公告,2023年10月9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2023年10月10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2023年10月17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2023年10月30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四次),2023年10月31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五次),2023年11月2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六次),2023年11月3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七次),于2023年11月21日发布金阳县妇女联合会‘树新风促振兴’暨妇女儿童关爱提升三年行动物资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11月28日在金阳县妇联办公室签订合同并于2023年12月2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金阳县妇女联合会于2023年12月6日支付合同金额的40%(预付款),截至本机关受理投诉之日,涉案项目合同已履行。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采购招标公告、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采购更正公告(第四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五次)、采购更正公告(第六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七次)、中标(成交)公告,凉山州展鹏商贸有限公司质疑函、投诉书本机关《投诉答复通知书》《质疑答复》、四川裕通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西昌市众芯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答复》、协助调查函、《金阳县妇女联合会关于2023年“树新风促振兴”暨妇女儿童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投诉事项2、3不予受理。由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阳县财政局

                                  2024123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财采〔202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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