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朝财采决〔2024〕1号
一、项目编号:N5108122023000065
二、项目名称:朝天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项目
投 诉 人:成都樱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堂县翡翠湾小区二期菜鸟驿站
被投诉人1: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分局
地 址:朝天区朝天镇潜溪路一段31号
被投诉人2:四川利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水柜路广元通大道商业城2栋营5-66
三、基本情况
成都樱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分局的“朝天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答复不服,于2023年12月27日向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第五章 磋商办法5.4.2评分标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第一因为该项证书与实际采购需求无直接关系,第二因为该项证书具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五章 磋商办法5.4.2评分标准、人员要求的设定涉嫌限制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原因为要求其所有人员为现任在职人员,并提供在职证明材料。属于在响应时要求供应商具备一定数量的人员,是否可以考虑设定为成交后配备?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又在评分标准中设定一定程度规模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37),涉嫌限制供应商的规模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已经签订合同并已经履行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