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34282023000105
二、项目名称:普格县螺髻山中学校空调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
地址:资阳市乐至县天池街道景鸿街19-27
被投诉人:普格县螺髻山中学校
地址:普格县螺髻山镇德育村4组
四、基本情况
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因对普格县螺髻山中学校空调项目质疑未答复,于 2024年1月7日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 年 1月10日收悉,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利用不合理限制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限制条款。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的售后服务要求不合理且高于国家标准,排斥外地供应商。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均指向海尔品牌,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购人一个人喜好凌驾于国家利益和法律之上,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公开精神。
投诉事项5、采购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的质疑函作出书面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普格县财政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