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犍为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犍为县滨江路347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四川杪椤湖国家湿地公园野外监控系统安装项目(项目编号:N5111232022000057)合同未及时公告。
三、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犍为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