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亿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周堡中路3号中国西昌数字经济产业园3栋第7层0402号
二、基本情况
四川亿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凉山州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信息化平台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34112023000317)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事实。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2018年版),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罚款17416.5元(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34833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的行政处罚。
凉山州财政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