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稻财采〔2024〕9号

稻城县 2024-01-18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稻财采〔2024〕9号

当事人:山水鸿建设工程(成都)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69号1栋1单元14层1403号

经调查山水鸿建设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在参与赤土乡联户路泥石流及水毁维修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3372023000010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项目经理王舒勤的B证(川交安B(22)G00412),经查询并无此证。山水鸿建设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截图、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截图、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查询系统截图、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截图、中标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本机关决定对山水鸿建设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8019.3元(成交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稻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稻城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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