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地 址: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越西县越城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342023000031)投诉处理过程中,查实当事人推卸自身在质疑回复时应同时回复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法定责任,给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代理专业能力不足;混淆和滥用“质疑”和“投诉”规范用语。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以上违规行为有当事人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的《投诉回复函》相关内容为证。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整改处理。
越西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